【负责人解读】副县长周彤解读《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我县制定出台了《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怀远发布就此政策对县政府副县长周彤进行了采访。
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周彤:该政策包含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
问:新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有什么特点?
周彤:一是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联。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二是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但是对补贴余额的返还方式不一样。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需要重核待遇的按规定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并从征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余额不计入个人账户,在符合条件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问:新老政策衔接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周彤:主要体现在老人老办法。对新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但是待遇水平不再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并且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另外,新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重复享受。
政策咨询机关: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人:社保中心 周彤
政策咨询电话:0552-885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