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联系人及电话:胡礼莹,0552-8213830。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jsj@126.com);邮寄(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7室,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直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号)和《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未出台规范性文件;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该文件征收标准不适用于我县,亟须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取了部分企业意见,征求了县政府部分领导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文件制定政策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安徽省邮政条例》(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76号)
四、主要内容及要点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两大方面: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3、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第二条(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第四条(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3、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4、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5、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指标四季度评议评分表》(皖建审改办〔2022〕6号)第三条、《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建政秘〔2022〕4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6、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徽省邮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第八条 建设邮政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参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八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第七条。因国家各类减免政策散乱在各专项文件中,此条可做为兜底性条款。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 (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中小学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 (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 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 (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怀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起执行。本通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